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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05-9-4 0:00:00  阅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3号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人员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各种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服务项目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经注册的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