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蚌价通知[2008] 14 号
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重新核定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蚌产交字〔2007〕03号)悉。鉴于原收费标准已到期,为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你中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履行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守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三、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接通知后请及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