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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物价局认真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

2008-7-16 0:00:00  阅读数:

  本局讯 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明电〔2008〕23)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转发了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要求市直有关部门将本部门(含协会、学会)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行为认真进行自查,填写清理情况表,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
     从清理检查情况来看,我市各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项目,其有关考试、鉴定收费基本上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的项目执行。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其考试、鉴定项目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由政府机构,或由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委托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性考试、鉴定的,其收费都经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批准。各单位收费标准都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在此次清理的基础上,我们将根据国家和省文件对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做进一步规范,并提出相关建议如下:
  1、对除考试、鉴定收费以外的培训费、证书费等其他所有收费一律取消。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的考试、鉴定收费,要求单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报送收费申请,申请未予批准前应停止收费。
  2、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其有关收费一律取消。
  3、收费项目复核规定但实际收费标准不符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所批标准的,立即纠正。
  4、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使用财政票据的,立即纠正,缴费人可以拒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