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相关信息
首页 >> 价格政策 >> 正文

关于全面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9-4 0:00:00  阅读数:

关于全面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蚌价管〔2009〕103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为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我市教育收费政策进一步明确,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收费政策
  1、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收取学生课本费(不含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免收学杂费。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学生作业本费,免收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
  3、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上述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包括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择校费用,坚决取缔借读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二、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1、高等院校、普通中专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核定的标准执行。
   2、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择校费、中小学校住校生住宿费及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市核定的标准执行,严禁收取高中借读费。
    3、幼儿园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不得举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也不得以培养专长为由,变相办班。幼儿园利用幼儿园教育、教学场地、资源,在正常开园以外时间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幼儿的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需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办班的,其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民办学校收费
  1、民办学校高中以下接受学历教育的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市核定的标准执行,高中以上必须严格按照省核定的标准执行。
     2、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4、蚌埠实验学校收费。体制改革过渡期其收费标准维持现行水平,即小学学费615元/生.学期;中学学费1100元/生.学期。
  四、强化教育收费公示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收费的政策和减免收费的学生名单等。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将予以严厉查处。同时,严禁擅立项目收费及超标准收费。
      
 
                                                            二00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