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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价局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定》的通知

2009-9-10 0:00:00  阅读数:

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价局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定》的通知
蚌价办〔2009〕106号


局属各部门:
  《蚌埠市物价局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蚌埠市物价局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定
  
  根据市纪委《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蚌纪〔2009〕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工作的通知》(蚌纪办〔2009〕38号)和蚌埠市落实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四项经费支出的通知》(蚌厉行节约组〔2009〕1号)要求,为确保我局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专项工作落到实处,制定以下规定。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局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市纪委“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率先垂范,带头厉行节约。2009年全局公款出国(境)支出压缩为零。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严格执行公用车辆管理办法,健全车辆管理“一车一档”。对车辆实行“一车一卡、专人管理”定点、定车加油制度。登记车辆行驶里程、燃油消耗,年底核算分析,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加强车辆日常维护,按规定里程保养,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加强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技术,降低车辆损耗,提高使用寿命。公务用车实行“申请派遣”签单管理方式,合理调度安排,减少空载或单人单车现象。提倡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非紧急公务外出尽量乘公交车。严禁公车私用。
  2009年度,我局严格按照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不购置任何车辆;公务用车支出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公务接待按照一切从简、制止奢侈浪费的原则,严格按照我局制定的公务接待办法执行。严格公务接待标准、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数和接待次数。
  2009年我局公务接待费支出严格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
  四、严格控制用公款相互宴请和送礼。
  局领导要廉洁自律,一切从严、从简。在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培训期间,不得以公款相互宴请或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五、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1、增强节电、节水意识。办公场所在温度高于0摄氏度、低于32摄氏度的情况下禁止使用空调。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夏季空调室内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取暖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春秋季节要断开电源。逐步更换办公区域照明装置,尽可能使用节能灯,减少照明时间。办公场所尽量使用自然光,杜绝“白昼灯、长明灯”现象。规范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下班后和放假期间关闭办公室所有电器设备,并切断电源,避免 “长待机”等能耗空放现象,延长机器的使用寿命,减少能耗。盥洗室要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
  2、控制日常办公开支。能整合的会议尽量合理安排,减少会议次数;购买办公用品从简,领用实行登记制度;充分发挥电子政务优势,减少使用纸质文稿,推行无纸化办公;能够交换、转递的公文不再邮寄;严禁用单位电话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按规定标准使用、核批电话费,尽可能地压缩、降低、削减有关经费支出。
  4、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因公出差事先填写出差申报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特殊情况不能填写出差申报单的,要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外出归来补办相关手续。出差归来要按规定在7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因公出差发生的各项费用(培训费、招待费除外),由填报人逐笔填写经办人、证明人,报批手续完备后,一并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经办公室财务人员审核,报局长审批。
  5、从严控制培训考察。除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和相关部门统一安排必须参加的业务培训外,其它与本局工作无关的培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另有规定的培训除外)不再安排。业务考察从严控制。培训中发生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6、加强预算管理。各部门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要提前作出预算申请,1000~3000元报分管局长批准,3000~10000元报局长批准,10000元以上的需局长办公会研究。预算经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2009年我局公务用电、用水等办公支出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
  六、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违者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办公室、监察室、人教科要加强监督检查,每月通报一次制度落实情况。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