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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2005-9-4 0:00:00  阅读数:

关于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2003]13)精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现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减免收费基础上,减半收取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标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费标准降低为每件25元,企业改制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机关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改制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外收取变更登记费。

    2、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登

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

    3、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对原企业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时,减半收取相关费用。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降低为每证5元。

    4、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地价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在对民营企业实行服务时,一律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上减半收取。减半后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外公布。

   5、供电、供水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讨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的,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等任何费用。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规范行政行为,在对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或实施证照、审批等行政管理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指定服务;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变相收费。

    三、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的监督管理。

    1、各地要继续清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公布取消。对违规收费,要坚决查处,除经济处罚处,;对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还要给予处分。

    2、各地要建立健全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管理制度。要按照照国家计委、监察部计价费[1997]2311号文件以及省物价局局、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皖价行费字[1997]206号文件精神,在民营企业逐步实行收费审批通知书和收费登记卡制度。要对收费登记卡登记情况跟踪回访,对违规收费,要依法严肃处理。

3、为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各地物价部门要推行涉及民营企业收费公示制度。要积极会同财政、工商、经贸等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涉及民营企业的合法收费,以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在民营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公示。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皖价费[200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