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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价局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9-10-29 0:00:00  阅读数:

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价局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蚌价办〔2009〕127号


局属各部门:
  《蚌埠市物价局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物价局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局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局领导成员分工、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工作职能;
  (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局行政审批文件;
  (三)年度工作计划;
  (四)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办理程序、提交材料目录;
  (五)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
  (六)价格工作纪律、服务承诺、举报电话;
  (七)综合性市场价格监测资料及各类价格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形式:本局各部门应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蚌埠市政府门户网;
  (二)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三)蚌埠市价格信息网;
  (四)新闻发布会、政情通报会、价格听证会、座谈会或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张贴公告、内部刊物、价格公示栏、价格公示牌、价格服务手册、价格宣传单、价格服务进万家等其它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策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本局各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件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经请示分管局长同意,可将期限延长。
  (三)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等内容。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原因。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条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办公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