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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9-4-2 0:00:00  阅读数:

关于规范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蚌价费〔2009〕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经济运行环境,落实“保企业、保增长”的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下限制。按照省物价局《贯彻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价电〔2008〕57号)文件精神,凡涉企的法定收费,其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取消复水费、复电费。规范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价格行为,取消供水、供电部门向其他企业和单位收取的复水费、复电费。
   三、加强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领取《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凡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报物价部门登记备案。未申领收费许可证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收取经营性服务收费。
  附:执行下限标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