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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物价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007-4-11 0:00:00  阅读数:

蚌埠市物价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物价局内部管理,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确保价格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考核以业务考核为主,努力实现以考核促管理,以考核促创新,以考核促发展。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坚持鼓励创新、鼓励争先进位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坚持日常管理与月度、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及对象
  第四条  成立局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局长任考评委主任。考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由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组成,考评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具体考评工作。考评办按要求向考评委汇报月度(半年)和年度考核评选情况并实行公示;对考核内容有歧义的进行界定,无法界定的提交考评委审定;考评办负责解释《蚌埠市物价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办公室牵头年初各项工作目标的分解并负责处理正常考核事务。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局属各部门。各部门负责编制部门的月度和年度工作目标。
                       第三章  考核的分值比重及内容
  第六条   考核实行千分制,由两个基础项目和三个加分项目组成:
  (一)两个基础项目:
  ⑴价格工作目标(700分):根据每个月度的目标考核分值来确定。
  ⑵文明创建(300分):包括学习培训、道德建设、工作纪律、行风政风建设、廉政建设、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项目。根据年度的目标考核分值来确定。
  (二)三个加分项目:
  ⑴各类表彰(最高30分):受国家发改委、省委、省政府、省物价局、市委、市政府、其他部门的奖励、表彰,给予相应的加分,详细说明见附表。凡因牵头部门工作突出,受到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给牵头部门和其他配合部门加相应分值。牵头与配合部门的确定详见《关于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说明》。
  ⑵工作创新(最高30分):年终由各部门申报项目,经考评办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每项加5分。
  ⑶发表文章、信息(最高40分):在市级、省部级、国家级报刊上发表文章相应加3、6、10分/篇。信息被市委市政府、省局、国家发改委信息载体采用的相应加0.5、1、1.5分/条。本局《价格送阅材料》每篇加0.5分。凡调研材料、文章或信息被市委、市政府、省物价局主要领导批示的,每篇加1分;被市其他领导、省物价局其他领导批示的,每篇加0.5分。
  第七条   考核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价格工作目标:
  ⑴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⑵省物价局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⑶本局下达给各部门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⑷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物价局以及业务对口的部、委、办、局开展相关评先评优工作,自动列入承办部门的工作目标。
  ⑸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文明创建:
  具体内容见附表。
  (三)各项表彰:
  具体内容见附表。
  (四)工作创新:
  ⑴省物价局以文件形式向全省转发推广的;
  ⑵省物价局领导或市领导在正式会议上要求向全省或全市推广的,并有正式的讲话材料;
  ⑶在国家有关会议做经验交流的;省、市工作会议做交流发言的;
  符合上述标准的任意一条,即可评定为工作创新。
  (五)发表文章、信息:
  一是在市级、省级或部级单位刊物、有CN号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以及撰写的物价工作信息和新闻稿件,应是反映本局有关工作的;     
  二是文章的落款处有部门名称或所属人员姓名的,均按照相应标准给部门加分;所属姓名为多人的,按标准分的平均值给部门加分;
  三是在刊物发表的各类有偿付费新闻报道,一律不得加分。
  对发表文章、信息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在局务会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自评分以及本月的工作目标交考评办,由考评办统一报送各分管局领导审定,作为月度目标考核的依据。上月的考核结果在当月局务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九条  半年考核以文明创建工作为主。在每半年结束后的前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将上半年的文明创建任务完成情况总结、自评分以及相关资料交考评办,经考评办考核并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通报各部门的工作进度。
  第十条  年度考核由考评办对月度考核进行汇总,并对各部门的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并提出考评意见,报考评委审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需申报加分的,由各部门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相关原始资料,考评办审核后提出初步加分意见报考评委审定。
  第十二条  同一项工作(文章、信息)获多次奖励(采用)的,只加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十三条  加分因素应以当年为准。已于当年正式公布结果的,必须计入当年;未记入当年的加分因素,由各部门统一报送考评办登记后,报考评委研究决定,作为下一年度的加分依据。加分因素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月度考核分值按700分计算;年终,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在月度考核平均值的基础上,酌情扣分,但最低不得少于15分。年度考核分值,由月度考核平均值、文明创建工作考核分值、加减分因素组成。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根据考核得分确定“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按考核得分排序,前三名为“优秀”等次,后两位为“一般”等次,其他为“良好”等次。
  第十六条  先进集体的产生,按年度考核得分顺序,报党组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设立月度、年度目标考核奖金。月度目标考核奖金按每月度考核结果兑现,未全面完成月度目标任务的(以700分为准),扣相关部门10%的目标奖。年度考核奖金按考核得分计算,考核获“良好”的部门发年度目标考核基础奖;考核获“优秀”的部门,在年度目标考核基础奖上增发20%,考核为“一般”的部门发90%的年度目标考核基础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评先资格。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
  二、部门人员因违纪被通报的、受党组织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在全市机关效能建设中,个人或部门因出现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被市效能办口头告诫的、责成做出书面检查的、通报批评的、书面告诫的;
  五、在全市机关效能建设中,收到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收到上级交办件不及时认真查处的、在公务活动中违纪违法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物价局整体形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蚌埠市物价局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加分标准;
  2、蚌埠市物价局目标管理考核表(一);
  3、蚌埠市物价局目标管理考核表(二);
  4、蚌埠市物价局目标管理考核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