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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物价局成本监审内部工作规程

2007-3-6 0:00:00  阅读数:

蚌埠市物价局成本监审内部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44号令)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法〔2006〕26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物价局在实施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进行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成本监审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  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两种形式。
  第五条  成本监审的范围,为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市物价局认为有必要进行成本监审的。
  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省物价局授权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实行销地定价的省外企业除外),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六条  成本监审具体项目由法制部门会同成本调查机构根据《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授权分批提出,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实行定期成本监审的,由成本调查机构按照成本监审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在收文时,对需制定价格的,首先对照成本监审范围,应该实行成本监审的,注明成本监审字样,按程序经局领导批示后,交审价办签收。审价办应按规定启动制定价格程序,并将成本监审所需材料交成本调查机构组织成本监审。
  第九条  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初审时,对未提交成本监审所需材料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之予以补充。
  第十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成本监审的工作程序,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应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成本监审的有效证件。与被监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应当保守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结果的,应以一定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报告经成本调查机构内部集体审议,由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成本监审专用章后,提交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成本调查机构与各相关部门应相互沟通、密切配合。成本调查机构应如实提供成本监审数据和结论,各相关部门对成本监审结论有疑问的,可与成本调查机构讨论,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拟制定价格时,对应当进行成本监审的,应附成本监审报告,送审价办审查。对应附而未附成本监审报告的,审价办不予审查,局领导不予审签。
  第十六条  法制部门协助做好成本监审工作中有关政策法规的审查工作。财务部门帮助成本调查机构做好成本监审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蚌埠市物价局成本监审内部工作规程(试行)》(蚌价综字〔2005〕6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