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施救费标准的通知
蚌价通知〔2009〕18号
蚌埠市金辉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关于申请核定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施救费用的报告》(蚌金辉施救字〔2009〕01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施救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拖车服务单位将车辆移至最近的停车场或修理厂,可以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施救费标准为80元/辆。自行车免费施救。
二、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违章停放车辆拯救作业费的通知》(财综〔2004〕298号)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停放车辆实施拖引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保管费、现场清理费等相关规定,按照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你公司应及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届时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