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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调价备案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8-1-30 0:00:00  阅读数:

关于做好我市调价备案实施工作的通知
蚌价管〔2008〕12号


各县物价局,局属各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8号令)、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调价备案实施工作的通知》(皖价电〔2008〕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调价备案实施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品种和企业,落实调价备案措施。
  对列入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品种和企业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调价备案表见附件)。要按规定履行调价备案程序,同时要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对相关商品价格监测和采价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企业申报调价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进行受理审核,对于调价幅度过大的,或调价理由不合理的,要在3日内及时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调价备案措施顺利实施。
  市物价局成立调价备案工作领导小组,市物价局局长闻音任组长,市物价局副局长刘明华、崔固成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监察室、综合信息科、法规科、价格科、收费管理科、成本队、检查分局、12358举报中心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价格科负责调价备案的受理和审核;综合信息科负责调价备案政策宣传、有关调价备案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和调价备案企业相关商品价格采集、监测报告工作;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市场价格检查和布点检查、监测工作,配合综合科做好调价备案企业相关商品价格采集、监测报告工作;成本队负责对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开展成本调查,及时掌握经营成本变动情况和市场动态。各部门要相互联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三、加大价格监测和检查力度。
  三县物价局和局属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对列入调价备案的品种和经营者,要进行重点监测和跟踪调查,实行每日采价制度,采价结果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市物价局价格科(联系人:金花,联系电话:3129587,电子信箱:wjjjgk@xxzx.bb.ah.cn),同时要加强对未列入调价备案的相关替代性、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分析材料,防止连锁反应。落实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值班值守制度,对纳入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价格举报,即查即处。对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等决定的,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建立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信息报告和专人值班联系制度。
  建立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信息报告和专人值班制度,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县物价局要将相关负责人和值班人联系电话报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和值班人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市物价局负责人:刘明华(联系电话:3115319 13505526099)、联系人:马丹(联系电话:3129587  13705522198),金花(联系电话:3129587  13905521963)、王国安(2070233 13965261878)。三县物价局及局属有关部门从1月29日起每周四下午5点30分前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调价备案措施落实情况报市物价局综合科,联系电话3115318,电子信箱:zhk@xxzx.bb.ah.cn,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
  要大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宣传价格政策,客观报道市场价格形势、政府在保障供应、稳定物价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成效,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心理和预期,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恐慌心理。积极宣传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采取提醒、告诫等形式,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附件:调价备案表
  
  
  
  
             二00八年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