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价局进一步公开价格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蚌价法〔2009〕134号
局属各部门:
《蚌埠市物价局进一步公开价格决策若干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蚌埠市物价局进一步公开价格决策若干规定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蚌埠市物价局进一步公开价格决策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体现“以人为本、以民为先”执政理念,保障社会公众在价格制定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公开价格决策作出如下规定:
一、扩大定期成本监审范围。在现行定期成本监审基础上,力争三年内将定期成本监审覆盖到所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建立定价成本数据库。建立包括制造费用、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基本数据以及分摊系数、物耗指标、直接人工和管理人员指标、损耗率等技术参数在内的定价成本数据库,不断提高成本资料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准确性。及时掌握分析成本构成及变化,为科学合理制定价格打牢基础。
三、开展定价项目调研。对涉及民生、影响范围广的政府定价项目,不定期组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政协特约监督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媒体记者进行实地调研,及时掌握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成本变化情况。
四、实行定价方案事前调查。对重要的价格制定,在方案确定前,要利用“价格服务进万家”、走访价格义务监督员、发放问卷、网络调查等形式,主动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公众倾向性的想法,为合理制定价格方案提供参考。
五、增加价格听证参加人名额。为公众更广泛地参与价格制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将价格听证会参加人增加到30人左右。
六、提高价格听证消费者比重。为充分听取消费者对价格制定的意见建议,提高消费者在听证会参加人总数中的比重,最低不得低于五分之二,力争达到二分之一。
七、增加价格听证参加人类别。发挥社区居委会主任联系群众广、了解群众诉求多的优势,将社区居委会主任单独作为听证会参加人一个类别,固定2-3名居委会主任参加价格听证会。
八、完善消费者征集形式。在委托消费者协会、工会等群团组织推荐和媒体及网络征集同时,在社区发布公告,直接面向社区征集消费者,宣传发动社区居民报名参与价格听证会。
九、扩大价格听证旁听人员数量。将价格听证会旁听人员扩大到10人左右,固定邀请政协特约监督员、对口联系民主党派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列席旁听。
十、规范听证会信息发布方式。将价格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及必要的联系方式等价格听证会的内容,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
十一、开辟听证会信息专栏。在《蚌埠价格信息网》开辟价格听证专栏,将与价格听证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成本构成和听证会材料链接在价格听证会专栏上,供公众参阅,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十二、尝试听证会网络直播。为更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积极创造条件,对价格听证会进行全程网络直播,通过网络同步听取公众对定价方案的意见建议,扩大征求意见面,提高价格决策的公信力。
十三、公开听证会参加人意见。主动将价格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会上发表的意见建议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对价格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理由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反馈。
十四、规范征求意见座谈会程序。凡价格听证目录外的项目,定调价前必须通过座谈会形式征求社会意见。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完善座谈会参加人产生方式、会议材料准备、会议纪要内容和座谈召开程序等,推进座谈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十五、公开价格集体审议。定期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政协特约监督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媒体记者参加局集体审价委员会会议,旁听价格制定集体审议全过程。
十六、实行价格政策解读。对新出台的价格政策,在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专题解读,就价格政策制定目的、依据、主要内容进行主动、全面、细致的宣传,争取社会理解,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