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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市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2008-7-17 0:00:00  阅读数:

    本局讯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自今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我市执行新的电价政策,新调整的电价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1、我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2元;
    2、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
    3、归并非普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原非普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
    4、调整电价销售结构,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适当提高大工业、非普工业、非居民及商业用电等销售电价水平,具体价格见表一;
    5、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大工业用户(不含中小化肥企业)、电热锅炉及冰(水)蓄冷空调,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自愿申请原则执行分时电价。调整后的我省各类用电户峰谷分时电价见表二。

具体电价请点击:分类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