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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2006-4-7 0:00:00  阅读数:

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皖价费〔2006〕29号


黄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问题的请示》(黄价字〔2006〕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先后下发的发改价格〔2003〕2322号和发改价格〔2005〕436号文件,对全国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还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实施方案,省公安厅、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05〕127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收费政策,要求各地公安部门在开展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换发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对来办理身份证的居民应免费给予人像信息采集。因此,你市公安部门在开展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我省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