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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物 价 局 卫 生 局 蚌价管〔2009〕75号 贯彻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 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市辖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各驻蚌医疗机构: 为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矛盾,现就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09〕144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服务项目内涵。具体调整和修订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见附件。 二、本次调整和修订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其中涉及市级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和一级以下医院(含一级)分别按下浮10%和15%执行,下浮后价格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单位的情况按照不高于附件所列价格的80%自行确定。 四、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价格,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单位的医疗技术、病人就医等情况制定实际执行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5日试行。 附件:调整和修订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