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价 局
交通运输局
蚌价管〔2010〕81号
关于出租车营运加收临时燃料 附加费的通知
各出租汽车经营者:
6月1日国家发改委对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进行了调整,为及时缓解燃料价格调整对我市出租车行业的影响,保障出租车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出租车营运加收临时燃料附加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车营运加收临时燃料附加费,标准为每车次加收1元。
二、出租车营运加收临时燃料附加费后,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将依照法定程序尽快启动出租车运价调整工作,届时同步取消出租车临时燃料附加费。
三、出租车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显著位置张贴“临时燃料附加”标志,不得随意涨价,违者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9日零时起执行。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